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之间的主要差异集中在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上。
具体而言,无论是签署还是加盖印章,均被视为对于合同或者协议内容真实性进行的一种庄重确认,两者在法律意义上享有同等之效力。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签字、盖章却可视为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存在,即无论是只签署名字,抑或是仅加盖印章,都无法使合同或协议生效。
举例来说,在指定的一些合同条款中,通常会被详细规定“签字并加盖印章”或者是“仅仅签署名字或者加盖印章”才能够确保该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