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夫妻离婚情况下涉及到的债务问题的裁决中,相关规定如下:
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来予以偿还。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或双方选择将财产各自所有,那么接下来他们有责任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偿还方案。
若双方协商未果,则最终的决定权将归属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而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单独承担的债务,都应该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