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无需为公司的负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拥有专属的法人财产权,并将运用其所有的资产对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然而,若有股东虚报注册资本金、擅自撤回注资金额、或者利用公司法人独立性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制来规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该等股东便需为公司的负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