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传统法律规范中,定金被视为不得退还之款项,而订金则不受此项制约。
其本质区别在于,定金乃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达成合意后,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然而,定金额度并不允许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相比之下,订金仅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单独意愿,并无担保性质体现其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