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意外事件中,除非是因为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人力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后果之外,通常都是由于车辆驾驶员、行人和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相关的活动者,由于其违反交通规则和制度的不当行为而引发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
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事故在车辆停止卸货的过程中所发生,进而导致了人员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车辆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并没有任何车辆在行驶或停靠的过程中。
因此,事故车辆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和制度,所以此次事故并不被视为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