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行为或面临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他们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予以依法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债务方,他们并没有权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限于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或者存在被施加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时,才有资格向当地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