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履行向雇员提供社会保障福利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若因此缘故,企业未能依照规定为雇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由于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无法实施补救措施,使得雇员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那么,该企业有必要对雇员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雇员出于公司未足额按时交纳社保费用而主动提出解除劳工关系时,企业应该给予经济方面的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按照雇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每多服务于此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薪资的补贴。
若雇员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时间段内提出离职请求,则将视同一年处理;
如果工作不满半年,则可以获得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雇员的月薪高于企业所在地所属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对于其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来确定,同时,其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薪”,是指雇员在劳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