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总公司应当负有对分公司所产生债务进行无条件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在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上,总公司需为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分公司作为一种在业务、资金、人事等多方面受到本公司全面管辖,但却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当面临债务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首先由分公司自身的资产来承担偿还责任,若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总公司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