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原告在收到传票后,若无正当事由而拒绝出席法庭,亦或是未经法庭许可便中途退出庭审的情况下,法庭将视此举为自动放弃诉讼请求,按照撤销案件的方式进行处理;
而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法庭则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在原告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申请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庭有权决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到庭;
2.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
4.其他应当予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上诉人如有正当理由,应在庭审前或庭审结束后及时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
尽管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常理推断,所谓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指足以阻碍其参加庭审的突发性事件,且申请人还需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因当事人所申请的理由不足以构成阻碍其参加庭审的情况,导致法庭未予批准的案例。
(2)再次提起诉讼。
当原告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或者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视为撤诉处理之后,如果原告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庭提起诉讼,那么法庭应当予以受理。
(3)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在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庭将其视为自动撤诉,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此次诉讼中毫无收获。
实际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身就代表了原告主张自身权益的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部分原告之所以选择迅速提起诉讼并随后撤诉,其主要目的可能并非为了通过诉讼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而是希望以此来震慑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