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第二次诉讼申请离婚时,并非必定要求男方签署相关文件。
法院会依据法庭调查所获取到的各项事实及证据为基石,进而衡量判定男方是否有必要签署文件。
因此,在此阶段过程之中,原告应全力以赴地收集那些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严重破裂的证据材料,以便从根本上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确实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倘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充分且有力,那么毫无疑问,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而且这一切都无需得到被告方的赞同或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