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未对此类水电费用做出明确约定,那么需由租户承担相应义务并承担缴费责任。
然而,在此情况下押金亦可用于折抵该项费用。
众所周知,押金设立的初衷为了确保租户能按规合法地承担起租赁期间内的各项法律义务及物质损失,同时避免其未经房东许可私自迁离租赁场所而导致房东权益受损。
具体而言,押金乃是将一笔预定款项交付予房屋所有者,以此保证承租人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的每项行动都不会对房主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若是承租人出现了任何可能侵害房主权益的行为,如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故意损坏租赁物业等,此款压金便可依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付或者额外赔偿。
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并且无其它未决争议之时,承租方有资格请求房东退还押金。
然而,倘若承租人因为违反合同条款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些压金钱将被作为违约金扣除。
由此可见,押金具有替代性质,通常意指在一方已经向另一方提供实质性标的物之后,为了保障所交付的标的物能够被顺利归还,就会要求另一方向其支付规定数额的保证保证金,在合同无法执行时,充当解除合同的方式,从而体现出对于未提交押金方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