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一方车辆所遭受的完全损毁,必须依据其真实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如果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损害,且此种损害被确认为是该机动车辆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时,首先应当有承保机动车辆法定保险的保险人员在其法定保险责任的额度范围之内对其进行赔偿;
若所余赔款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应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员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然而,若仍然存在亏损或该机动车辆未曾购买过商业保险,那么,赔偿责任将最终落在侵权人身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