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类机动车辆的使用年限具体如下所述:
(一)小型及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寿命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寿命则为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则为15年;
(四)公共交通客运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3年;
(五)其他小型及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为10年,大型及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则为15年;
(六)专用校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
(七)大型及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的使用寿命为20年;
(八)三轮汽车以及装配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的使用寿命为9年,其他类型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而不具备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寿命则为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使用寿命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的使用寿命为20年,其他类型的半挂车的使用寿命则为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寿命为12年,其他类型的摩托车的使用寿命则为13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