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教师殴打学生手心的行为已然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法规的明确要求,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均应秉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之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施加肉体上的惩罚、变相处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径。
而打手心恰恰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身体惩罚手段,因而可以断定,任何教师若对学生采取该类不当行为,都必将触犯法律法规,酿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