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非亲自养育子女之一方试图要求行使探望权之时,则养育子女一方可被赋予必须履行之义务,即积极协助其实现探望目的。
关于此点,负责实际照料孩子的父母有责任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宜对此种探望行为设置任何障碍。
针对那些没有承担抚养费用或者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等特定情境下的非亲自照顾子女的一方,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此作为回绝探望子女的理由。
对于那些无暇顾及探望或者故意阻碍探望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合法的探望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