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构成刑法中的聚众赌博罪。
组织三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的抽成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是在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赌博时,所涉及到的赌资总额累计已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亦或是在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赌博时,参与赌博的总人数已经累积超过了二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