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恋爱关系中,男性对于女友的金钱赠与,一旦男女双方分手就不得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这是由于恋爱时期的经济行为通常属于小额、低价值,被视为普通恋爱花费,因此往往不纳入法律范畴进行处理,一般不会予以追讨。
然而,也存在着例外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例如,如果涉及到巨额的财物赠与或者该赠与被认定具有象征婚姻意义的彩礼性质,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男方仍然有权依法主张退还上述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