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普遍采用计重收费制度,如果是货车的话,它的基本费率为每吨每公里0.08元人民币。
在此基础上,当车辆装载负荷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时,可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
正常装载部分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仍执行每吨每公里0.08元人民币;
装载负荷介于10吨至40吨之间的车辆,其费用将逐步降低,由0.08元降低至0.04元;
而对于总承载量大于或等于40吨的车辆,其通行费仍然维持在每吨每公里0.04元人民币。
然而,若货车发生轻微超载情况且超限率不满或等于30%,那么这一部分的货运质量将按照基本费率计价;
若超限率介于30%与100%之间,则其中100%-30%(含30%)部分将按照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至于超出30%以上的那部分超限负荷,将会按照基本费率的6倍进行计费。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