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欺骗,意图让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情况被证实的话,则保证人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其担保义务。
2.当主合同的债权人,也就是贷款方采用欺诈、威胁、压迫等非法手段来促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正意愿的状况下,无奈地签署了保证协议时,保证人同样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3.如果因为主合同的条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导致担保人原本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因此而被豁免,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义务。
4.如果由于保证合同并没有正式生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5.如果是因为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他们与第三方联合实施了某种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担保义务,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6.如果由于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7.如果债务或者担保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那么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如果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用新的贷款来偿还旧的贷款,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这一事实,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