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应实施以下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首先,勒令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
其次,对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进行收缴及销毁处理;
再次,在现有产品上清除所有涉嫌侵权的商标;
此外,将直接以侵犯商标权利为目的而制造的模具、印版以及其他制假工具悉数入账;
最后,若以上四种措施仍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与商品紧密相连无法分离,则需依法命令并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