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声明与律师函之间区别之分析如下:
首先,律师函乃由律师事务所在特定对象间专递之权威文件;
而律师声明乃是律师事务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公开发布的具有正式品质之文件。
其次,具体而言,律师函所传达的讯息在于要求收件人接受某种或全部行为;
而律师声明则更加关注于对特定事件进行公众立场表达或者揭示事实真相。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函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产生效果如同中断诉讼时效般的法律效用;
然而,律师声明主要致力于进行警示以及提示效果,它本身并不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后,律师函乃是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受到函件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一种独特手段,但其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律师函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均需经慎重考虑。
另外,我们必须警惕的是,目前在实践中,存在滥用律师函,以至于出现假冒律师乃至假冒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不当函件,或是函件内容失实等不规范现象。
如此看来,律师证明书务必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示正式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