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以下是机动车驾驶员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次扣除六分之一分数的十三种违法行为:
1.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在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
3.在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时,载人数量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或驾驶其他载客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的行为;
4.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时,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规定并不区分普通车辆和高速车辆)5.驾驶货车时,货物装载量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
6.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行为;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
8.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行为;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行为;
10.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11.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12.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行为;
1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