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场“假一罚十”规定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约束力。
“假一罚十”这一承诺实则为商铺自行发起之社会责任行为,此举对于消费者无疑具有优势,然而对于商铺自身而言却是弊大于利。
鉴于此种情形,法律并未对此进行直接干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铺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之质量、特性、功能、有效期等详细且准确的信息,同时禁止进行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当消费者针对商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使用方法等方面提出疑问时,商铺应给予真实、明确的解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