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不当得利的恶意接受者承担着返还相应款项的责任。
对于那些恶意获益的个人或团体来说,他们应当全数归还自己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所谓的“收益”已经消失不见了,他们仍需承担起返还这部分利益的法定义务,并且,当损失方能够证实自身遭受了上述得利和损失之间的差价金额的额外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恶意受益者对此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