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持续一年后,提出诉讼请求离婚的情况下,通常而言,女方无需退还订婚时所支付的彩礼。
然而,如若男方对该笔款项提出返还申请,并且该款项的支付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同时也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生活陷入困境;
或者即便双方已经正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却始终未能一起生活居住,在这种情况之下,女方则有义务酌情返还部分或全部的彩礼金额。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