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担保人无力偿还借款,但存在可被执行的财产,则债权人享有随时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之权利。
在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鉴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至届满,仍未履行债务之际,原担保人亦需肩负起在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偿还债务的重任。
若其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债权人即可在担保诉讼时效期内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其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