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抵押期间,若抵押人打算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品进行转让,,必须预先知会抵押权人并向潜在的购买方明确告知该抵押物价款已经设立了抵押权。
否则,该项转让交易将会被视为无效。
2.若是抵押物的转卖价格显著低于其实际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如果抵押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则不能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卖。
3.在抵押关系确立后,如抵押人希望转让此前已经登记备案过的抵押物品,务必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这是为了确保该事项不会影响到抵押权人后续可能存在的相关利益。
同时,抵押人有义务向潜在的购买方详尽披露该抵押物已经产生抵押权利的真实状况,以供后者自行酌情决定是否仍愿意购入该物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