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凡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保障其民事权益的,其诉讼时效期均设定为三年;
然而在法律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应遵循该特别规定的期限标准。
实务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益受损方知悉或应当得知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失的时间,以及负有相应责任之人开始负有义务的时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益受损时刻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如若存在特殊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则可能会根据权益受损方的申请而作出适当延长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