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双方的约定,利息方面应当遵从相应的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所收取的利息均不应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
若在此基础上继续收取过高的年利率,即构成了被视为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并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部分。
同时,如贷款机构试图向法庭提起相关诉讼以主张其自行承担的利息权益,此种诉求也无法获得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另外,若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主体成立之年度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那么当出借方向借款方提出按相应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时,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与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