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已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之申请,然而受到执行者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法院有权决定暂停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度启动执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中止执行的时效性并未设置明确期限,通常情况下,只要受执行者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便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