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六个月。
作为承包方,务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主张并行使自己对建设工程价款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期限从发包方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若发包方未能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或者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且已到达清偿期,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置该工程,并就此种方式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