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放贷行为违法而致使贷款合同宣告无效,作为担保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153条明确指出,凡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属于强制性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将视为无效。
然而,若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除外;
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此外,第682条更具体地阐述了保证合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从属地位。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也同样无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当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皆有过失,那么应当依据他们自身的过失分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