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拖欠银行信用卡账单,一般情形下并不足以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当行为人采用诸如制造、盗窃、抢夺等手段获取伪造的信用卡;
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属于他人的信用卡;
擅自使用已经过期或被废弃的信用卡;
甚至是未经授权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并将这些行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
或者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从而面临刑事指控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