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必须提供足以证明被保全财物存在或拥有的相关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依法开展保全工作。
若利害关系人遇有突发状况而情形极为紧迫,如若不能及时申请保全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此时,他们便可在提起司法程序或者正式提出仲裁之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居住地址,或者是具有相应法律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