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以及教育两项基本职责。
抚养义务自子女诞生之始便需执行,无论是男婴还是女婴,父母都必须肩负起将他们抚育成人的重任。
而家庭教育,主要指的是父母通过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道德观念等方式来指导并塑造子女的人格品质。
2.父母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则是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对于那些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有权为其确定姓名;
然而,当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后,父母在决定是否更改子女姓名时,应当充分尊重并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
3.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父母享有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权利与义务。
这其中既包括对子女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涵盖了对其心理健康的关注。
4.最后,父母还需要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因自身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带来损失时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