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权之诉,若原告主张并提起侵权事实,且被告对此表示异议,则由被告承担起提供证据之义务。
详细而言:
(一)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如有制造商或个人制造出与该专利方法相异的产品,则应由其自行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并非源自专利方法。
(二)对于构成高危作业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方需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三)当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时,加害方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进行举证。
(四)在涉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对其无过错进行举证。
(五)在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进行举证。
(六)在涉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