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将未成年人送至他人处抚养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倘若孩子的亲生父母确实因为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严重困难而无法承担起作为家长应尽的抚养义务时,是可以选择将子女交付他人领养的。
然而,这一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即必须为这样的送养行为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并且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与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