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将执行通知送至其手中。
倘若被执行人失踪或者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状态,法院亦可行使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传达执行通知。
若经延期,被申请执行人依旧未能履行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
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还可以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以及禁止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性手段来敦促被执行人尽早自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若经过法院采取上述强制性的措施之后,依然无法完成执行工作,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直至日后寻获到被执行人或是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启动重新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