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拘留所释放囚犯的具体时间节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只需在到期日的那一天范围内在限期之内将囚犯释放即视为合法操作。
至于确切的释放时间则应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的拘留时间为准,以囚犯被送达拘留所的确切时间为准。
一般而言,囚犯需在拘留所警察进行早间上班点名之后,等待警察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获得释放,这其中存在一定的过渡流程。
因此,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当囚犯的服刑期限届满之时,看守所理应按照期规定实施释放动作,向他们发放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时也会告知他们在此特定期限内在规定期间内,手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对于那些有所代管财产的囚犯,看守所需要如数归还给他们。
通常来说,在早晨8点钟以后直至下午5点钟以前,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囚犯便可得到释放,不过具体的释放时间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