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着房产拆迁问题之际,如若涉及到门面部分的拆迁事宜,那么门面部分往往会依据物业所属权证进行确认。
而这份物业所属权证上,便详细记录着该物业的实际使用类型,比如我们常说的经营性住户。
然而,房屋真正的用途其实主要由两大部分因素共同决定:
首先是土地的用途,这直接影响到了该房屋用途的具体方向;
其次则是规划设计的用途,这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具体内容。
例如,“住宅”是专门用于人们居住的房屋,而“商业服务用房”则是指那些用于商业活动以及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场所,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正因为如此,它们在设计规划、建筑构造以及价值产生等多个层面上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拆迁补偿方面也需要分别对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