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抗辩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皆负有的合同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
在此期间,若一方尚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享有拒绝另一方履行请求的权力。
此外,当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也有权利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未能履行自身义务,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便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样地,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亦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但若该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暂停履行自身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