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违反用电合同规定的行为,其相应的惩戒措施如下: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扩大供电容量的个人或单位,除了需要将私自增加供电容量的设备予以拆除之外,如果该用户属于双部分电价制度范畴内的,则应当补缴私自增加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且还需支付由三倍私自增加设备容量所产生的基本电费作为违约金。
对于非双部分电价制度范畴内的用户,则应当承担私自增加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金。
若用户仍坚持使用这些设备,则必须按照新装增容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而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