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丈夫不幸离世,当事人无需进行离婚程序。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已经辞世,故其当前之婚姻状态应视为丧偶。
当配偶离世之后,当事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亦随之消亡。
因此,当事人无需再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配偶的死亡证明即为其无配偶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