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电动车与自行车碰撞事件的责任判定问题时,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他将被认为是承担这起事故全责的责任人,而其他各方则无需对此次事故负责。
其次,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共同引发了该起交通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比较每一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在整个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其中作用较大的那一方将被视为主要责任人,而另一方则为次要责任人。
再次,如果在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基本相当,那么他们都将被视为同等责任人。
最后,如果是由三方或以上的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共同引发了该起交通事故,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每一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在整个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来进行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