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校园内遭受车辆撞击后,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状况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
首先,若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伤,则肇事司机需负责承担相关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或财产损失赔偿款;
其次,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教育及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若因租赁、借用等特定情境下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人与实际使用者非为同一个人时,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且认定此为该机动车一方所负有的责任,那么将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