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立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取得法院发布的生效法律文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应时刻引起重视,避免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使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利。
其次,在文件生效之后,需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务必尽全力向审判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财产线索、其清偿债务的潜力以及被执行人行踪所在等详细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