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对于动产的查封和扣押时间均须遵守不得超过1年的上限。
因此,针对汽车这类特殊动产实施的保全措施,有效期亦应被限定为不超过1年。
关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时的处置流程,当事人必须在期满前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延续保全。
而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何时终止的权力则归属该院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通常会保持至案件判决生效且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日为止。
然而,对于各类别财产的保全期限却存在差异,每次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仅能维持一段特定的期限。
若未及时采取续封或续冻等相应措施,原有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