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同一家庭环境中,男女双方因情感冲突而导致的长期性分别居住状态,可被视为提出离婚请求的正当理由之一。
然而,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离婚,那么仅将此种分居状况作为裁判离婚的依据时,需满足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首先,这种分居现象必须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
其次,在此基础上,分居时间需持续达到或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