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并未触犯法律规定。
然而,若因拒绝对方行使探视之权利而引发诉讼纠纷,则有可能导致败诉结果乃至抚养权发生变更。
在夫妻离婚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与时间,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未能达成协议,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若父母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探望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