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债务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未经合法许可不得擅自扣押对方所持有的车辆。
此举被视为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将扣押财物归还给债主,并且对造成的侵权后果进行赔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背景下,若债权人未经授权擅自扣押债务方的财产并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这一现象在法律框架中被称作“留置权”。
留置权确实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债权人须依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相关合同的约定,实际控制和持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动产享有留置权以及义务人所负债务皆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做人未按约支付加工费用,承揽人便有权留置其送交的加工定做物品;
最后,债务必须已经到了应当偿还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